案情簡介

焦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而鬧到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焦某堅決不同意撫養兩歲的兒子,母親李某同意撫養且不讓焦某承擔撫育費。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孩子由母親李某撫養,父親焦某有權在每月的一日探望兒子。判決生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三年未回家,致使焦某之父老焦也無法看到孫子。因老焦十分思念唯一的孫子,在探望屢次遭到李某拒絕后便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探望孫子。

以案釋法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探望權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行使,老焦作為爺爺是無權探望的。因此,本案中的探望權只能由孩子的父親焦某行使,老焦在遭到直接撫養孩子的李某拒絕的情況下是無權行使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律師提示

“探望權”不同于“隔代探望權”,司法機關等無權從前者“引申”出后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父親或母親,而且必須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其他任何民事主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等,均不享有此權利。相比較而言,對于是否準予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顯然應當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為他們是監護人、撫養人,這屬于監護權范疇,其通常應當有權決定探望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