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

男方仍以夫妻名義借款

并提供雙方結婚證復印件

女方是否要承擔

共同還款責任?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依法審結這樣一起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王某

李某

2006年12月

雙方結婚

2023年4月

二人辦理離婚登記

2023年9月

李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

向朋友徐某借款110萬元

表示款項轉給其愛人王某

徐某

據王某與徐某的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

王某向徐某出示結婚證復印件

表明其為李某的愛人

并要求徐某將該110萬元

轉至自己的銀行賬戶

之后

李某又單獨補充出具借條一張

確認因資金周轉

向徐某借款110萬元整

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24日至

2023年10月23日,月息2分

因李某、王某

未按約定返還借款本息

徐某遂訴至法院

請求李某、王某共同返還

借款本金110萬元及利息

王某表示

我已經與李某辦理離婚手續,且案涉110萬元是李某讓我幫忙借這筆錢,到賬后轉給了李某,借條上亦未簽字,請求法院認定我無須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故夫妻共同債務的發生的時間,需自婚姻關系正式確立時起至婚姻關系終止時止。

具體到本案,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條的時間,均系與王某夫妻關系終止后發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王某仍需對該110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理由如下:

1、王某、李某在辦理離婚登記后,仍以夫妻名義向徐某借款并提供雙方結婚證復印件,王某雖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徐某系對夫妻關系信賴,與之達成借貸合意。

2、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訴爭110萬元款項,系根據王某指定轉至其本人名下銀行賬戶。至于王某在收到110萬元款項后轉給李某,系其自行處分行為,并不因此而免責。綜上,王某對該110萬元本息,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歸還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10萬元并承擔利息。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