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孩子有份嗎(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孩子有份嗎)
既然家庭即將解體,男女雙方很容易為某些離婚財產的歸屬而爭得不可開交。此時如果有孩子,那么將爭議財產贈給孩子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方案。畢竟孩子是雙方共同的,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很多人認為父母的財產早晚是屬于孩子的。提前把在離婚中難以解決的財產贈送給孩子便是運用這種傳統觀念的體現。
雖然在協議離婚中男女雙方經常會采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訴訟中,法官也可以在判決中如此行事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男女雙方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由于男方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準備離婚。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男女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后孩子由女方撫養,而婚后共同購買的一套房屋在離婚時也同時贈給孩子。然而,雙方在過錯賠償的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并導致協議離婚的失敗。于是女方起訴至法院,希望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也將房屋判給孩子。
對于女方的要求,雖然男方在法庭上也表示認可,但法官卻明確拒絕。法官給出的理由是:孩子是離婚訴訟中的案外人,法院不可能在本案中將夫妻共同財產判給案外人。對于法官的解釋,女方很是疑惑——分明雙方對于房屋的處置已經達成一致了啊?為什么法院卻不接受呢?
對于上述問題,本離婚律師認為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正如法官所言,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只能是男女雙方,離婚訴訟所能解決的問題也只能被限定在與二人直接相關的事項上。比如夫妻共同財產就只能在夫妻雙方的范圍內來解決。此外,離婚判決是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見所做出的。雖然男女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子贈予給孩子,但這只是當事人的意見,法院不能按照當事人的意見做出判決。
那么,為什么當事人可以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約定將房屋贈與給孩子呢?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于與離婚相關的全部問題所做的“一攬子”約定,也就是合同。法律對于民事合同并沒有如離婚訴訟那么多的限制。比如在離婚協議中不能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給他人。而男女雙方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給他人的問題便是一個附隨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要想使該贈予合同有效,應具備的一個基礎條件是要有出贈方和受贈方,且該雙方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首先,無論孩子是否成年,男女雙方是共同的出贈方,他們作為共同出贈人,將房屋贈與給孩子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接下來,我們按照子女成年與未成年兩種情況來觀察一下此類贈予合同的受贈方的基礎條件是否具備:
一、如果孩子未成年,則男女雙方作為監護人有權代其做出接受贈予的表示。因此,在離婚協議中男女雙方既是出贈方,又有權代表受贈方。很顯然,贈予合同的基礎條件是具備的。
二、如果孩子已經成年,情況就略顯復雜了。因為男女雙方不能在離婚協議中代表孩子做出接受贈予的意思表示,需要孩子單獨做出意思表示,贈予合同才能成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法律理論上存在成年子女拒絕接受贈予的可能性。如此一來,附隨于離婚協議的贈予合同便不能成立,更不會生效。因此,男女雙方即便在離婚協議中一致表示將房屋贈與給孩子也只是一種要約,欠缺孩子的承諾。此時,當事人就會面臨一個風險——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雖然一致表示了贈予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在孩子做出接受贈予的承諾之前,男方或者女方都可以撤回贈予的意思表示,從而導致房屋無法如約贈予給孩子。
對于上述風險,本律師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在離婚前,先將房屋過戶至孩子的名下,然后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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