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生理缺陷離婚有沒有賠償(隱瞞不育離婚賠償判決)
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離婚的有沒有權要求賠償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有生理上的缺陷造成夫妻生活或者正常生育造成影響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而婚姻法夫妻,一方過錯造成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那么一方有生理缺陷離婚另一方能獲賠償嗎?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由于生理上的缺陷造成離婚的,不由于過錯造成的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可以結婚
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神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有兩方面原因,其一,傳染病易傳染給對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結婚往往會加重病情;其二、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的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的原則,會給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個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的發展。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對禁止結婚的疾病做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規定。那么,生理有缺陷的能否結婚,不能發生性行為的生理有缺陷的人能結婚嗎?
在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將此規定取消,其目的是讓現實生活中一些雖不能發生性行為卻自愿結合的男女能共同生活。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內容,但卻不是唯一的內容,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合的,法律不應加以限制。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也沒有“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的規定。因此,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可以結婚的。
三、怎樣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督忉尅返诙艞l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痹摋l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由于生理上的缺陷造成離婚的,不由于過錯造成的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賠償。您如果還有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您可以訪問北京離婚律師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