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來得子本是人生幸事。然而,沉浸于父慈子孝近十載的李某卻因一張親子鑒定報告而美夢破碎。頃刻之間,幸事變成傷心事,李某越想越氣,最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妻子程某作出相應的賠償。

原來,因為李某家庭困難,加之早年因工負傷導致腿腳不便,李某雖勤勤懇懇,奈何姻緣卻遲遲未至。在李某已年近四十之際,機緣巧合之下,李某認識了妻子程某,一來二往后相互確定了關系,走進婚姻的殿堂。雖說妻子程某是二婚,但其長相俊秀,又能操持家務,照顧父母,夫妻倆也是恩愛有加。不久,兒子李小某出生,李某更是疼愛有加。

日子一天天的過去,兒子李小某也在一天天的長大。即便鄰居有時會在背后嚼舌根:“李小某怎么越長越不像他爸呢?”李某不以為然,妻子程某更是在李某耳邊時常叮囑:“不要聽別人瞎說,兒子哪不像你,你還不相信我啊!”

時間一晃過去近十年,李某和程某最終抵擋不住風言風語的侵蝕,吵架時有發生,矛盾逐漸升級。偶然得知親子鑒定相關知識后,李某帶著兒子李小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報告顯示不支持李某是李小某的生物學父親。無奈之下,妻子程某道出實情,原來程某與李某結婚時就已懷孕。

開庭當天,李某讓逼迫程某給自己一個說法,要求程某支付因撫養李小某近十年的撫養費,并要求程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程某則表示,自己雖有過錯,但過多的賠償無法承擔。承辦法官在做好雙方的安撫工作后,從釋法明理訴情出發,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程某支付李某因撫養李小某近十年的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8萬元。


法官講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程某在與李某結婚時不如實告知已經懷孕的事實,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致使李某在不知情下與程某登記結婚,并撫養李小某近十年時間,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作為無過錯方的李某有權請求程某作出損害賠償。


法官寄語

夫妻本是一體,相遇是緣,相愛是份,珍惜上天修來的緣分,彼此忠實,互不隱瞞,才能攜手共白頭。緣起不一定要緣滅,也可以源源不絕。但如一切已成現實,亦不可作出出格之事,相愛不一定相殺,秉持法律之劍,維護自身權益才是正道。

來源:上饒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