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判給女方要過戶嗎(女方沒有房子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離婚很簡單,但有的人離婚卻猶如西天取經一般困難;即使離了婚,后面的問題也還是不斷出現。
就拿房產來說吧,很多人在離婚時約定房子歸一方但不辦理過戶。這種不大不小的細節,很多人都可能會直接忽視了,但是在關鍵時刻,往往就是這些細節引發出一系列的大麻煩。
有這樣一個案例,老王在離婚時,與前妻雙方約定房子和所欠房貸歸老王,當時房貸沒還清,房子就一直沒更名,依舊登記在老王名下。
現在,老王想賣房子,需要前妻配合簽字;但前妻失聯了、徹底找不到了。前妻不簽字,房子過不了戶給買家,買家是可以要求追究違約責任的。
所以,老王這種行為,就屬于離婚沒處理干凈的情況;其實在現實生活中,老王這種情況并不少見,事情也不算復雜,但處理起來就是很繁瑣。
一般來講,應對方法有這3個:
方法一:聯系到對方,積極協商,讓對方配合履行過戶義務;
方法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配合履行過戶義務,判決生效后拒不執行的,申請強制執行;
方法三:最怕的是對方戶籍地址變了甚至是移民了,就連起訴都會相對繁瑣很多。
上面的方法很繁瑣,畢竟,離了婚,很多人都不想再聯系,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對方不配合。一天天拖下去,煎熬的是得到房子的一方。
而且,無論上面哪一種方法,都需要消耗大量時間,若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約定了過戶期限,買家可不一定耗得起。
那么,我們又有哪些方法能夠免掉這種麻煩呢,具體如下:
方法一:約定配合義務+違約責任。即對方負有協助辦理房產變更及解押手續之義務(含過戶給指定第三人)。并約定清楚,若在指定期限內沒辦理過戶的,設定好違約責任,這里的違約責任設定最好是梯級式設計,即違約時間越長,責任提督增加。
方法二:約定配合義務+指定期限后若不配合的,視為明示特別授權。這里的授權是指若對方到期不配合的,視為明示授權取得房產的一方,有權代為辦理一切有關房產解押、過戶手續。這里的權限建議寫得越全面越好。總之,你不來,我代辦即可。
方法三:準備買房時聯系前妻/夫并商妥過戶事宜+實際掛牌出售房產??傊?,先找到對方,談清楚配合過戶問題,再去買房并簽約,這就免去了到時房屋買賣合同簽了,但找不到人配合辦理過戶的麻煩。
離婚時,有些人因為害怕麻煩,簡單處理,但可能會留下大麻煩。為了以后彼此生活更順暢,建議多留一份理性,把情緒放一邊,妥善解決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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