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西安人

被告:郭某某,女,西安人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雙方向原告單位某院交納集資款36585.90元后,入住該單位2號樓一單元房。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了離婚手續。自愿離婚協議中約定:某小區住房一套歸男方,男方單位住房一套歸女方居住。隨后雙方按協議各自居住,并在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2001年12月,原告以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侵害產權單位利益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雙方原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將某小區的房屋判歸被告所有,將某院的房屋判歸原告使用。庭審中,被告辯稱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分割他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取得原告單位房屋的部分產權,二人與原告單位系產權共有關系,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被告對此已明確處分,該財產不屬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范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賃若干問題的解答》問答就有規定。原告的身份特點,應對國家法律政策的了解優于被告,且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與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主觀上體現了自己的真實意志,客觀上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該協議有效。至于原告本單位職工參加房改一節,與法相悖,不予采納。原告要求確認協議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4、第5、第6、第54、第55、第57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