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離婚財產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
李某和張某分居四年,李某(女)一直單獨撫養孩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一直撫養小孩給予補償,且指出李某婚內出軌,屬于過錯一方,應凈身出戶。
對于李某離婚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對于李某主張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將依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部分支持。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87 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92 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評析
《民法典》第1087 條的規定為法院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但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并不等于會對過錯方產生人們通常所說的“凈身出戶”的效果。夫妻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全面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事實上,子女是婚姻關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財產分割時優先考慮照顧子女利益,在此基礎上考慮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為原則上均等分割,在平均分配原則基礎上適當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剝奪一方分割財產的權利。
《民法典》第1088 條規定了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該條刪除了《婚姻法》(已失效)第 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夫妻無論是采用共有制還是分別所有制,為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都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了隱藏、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的處理規則。《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有形財產,而《民法典》增加了“揮霍〞夫妻財產的情形,將金錢利益也包括在內,進一步完善惡意減損共同財產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分居4年以來,李某一直獨自撫養幼子,負擔了較多撫養義務,依據《民法典》第1088 條,離婚時有權向張某請求補償。張某雖然出軌,為離婚的主要過錯方,但不宜判決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李某所有??紤]年幼孩子撫養的問題,本著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可以按照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上作出偏向于李某的判決。
律師提示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轉移存款。即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或股票賬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
2. 虛假過戶。即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將不動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為名義上的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即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進而隱藏,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 私贈他人。包括贈與情人或其他有曖昧的第三者、贈與其他熟悉的人等,導致夫妻財產減少,其實最終還是自己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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