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準備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持身份證、《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30日)屆滿后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結婚證、照片、離婚協議書,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30日)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繼續合法有效。

5、登記(發離婚證)。一切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橐鲎源私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