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繼承人順序(房產繼承權順序是每個人都要繼承嗎?)
遺產繼承中大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遺產的繼承順序問題了,哪些人可以當繼承人?繼承人有沒有先后順序?繼承人分到的遺產按什么比例?筆者就這些問題將在下文中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了解這些法律知識。
一、在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并存的情況下,哪個先發生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遺囑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體現了被繼承人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法律保護合法的權利行使。而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對被繼承人盡到了扶養義務,是有償的,出于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該扶養人應優先取得遺產。(詳見民法典第1123條)
二、法定繼承相關規定有哪些?
1、繼承權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126條)
2、民法典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詳見民法典第1127條)
特別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詳見民法典第1129條)
3、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民法典繼承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詳見民法典第1127條)
特別說明,養子女與養父母、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在合法收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旦收養關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關系消失不復存在。
有扶養關系的包括繼子女、繼父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礎上并且一同生活過。這種扶養關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關系并存。
三、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誰繼承?
民法典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詳見民法典1128條)
四、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繼承遺產比例可以不均等。
2、應當予以照顧的或者多分情況: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情況,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1-3詳見民法典1130條)
4、可以根據適當的遺產情況,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詳見民法典1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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