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喪葬費繼承的法律規定是)
【案情】
郭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有四個子女,長子郭大某,長女郭二某,次女郭三某,三女郭四某。郭某于2023年3月18日去世,陳某于1975年去世,郭四某于2008年7月18日去世,郭四某生育有一子名叫徐某。郭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單位補發退休工資3675元,發放喪葬費38117元,撫恤金5000元,合計發放46792元。原告郭大某訴稱,從2006年起至其父親去世時,其父親一直在原告郭大某家居住,由原告贍養,在此期間,其他子女從來沒到家中來看望老人,也沒有盡過贍養義務。現郭某去世,其他子女都到原告家中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原告認為,老人的遺產應由其個人繼承,故以法定繼承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46792元。
【審理】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從原被告的主體資格來看,郭大某、郭二某、郭三某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理當列為原告、被告,徐某作為郭四某的繼承人有權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理應列為被告,本案主體沒有問題。至于有無遺漏當事人,可由審判庭經過法庭初步審理后追加。
【爭議】
從案由和訴訟請求來看,原告提交的訴狀是以法定繼承糾紛案由立案,訴訟請求的標的額是46792元,即原告認為應包含喪葬費38117元、撫恤金5000元和被繼承人的退休工資3675元。經審查,喪葬費、撫恤金和退休工資確實存在,但本案遇到的問題是喪葬費、撫恤金是否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參與分割,這也成為是否可以以法定繼承立案的焦點所在。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應當分成兩個案件進行訴訟,案由分別定為法定繼承糾紛和所有權確認糾紛,作為法定繼承糾紛立案的標的是被繼承人的退休工資,作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的標的是喪葬費和撫恤金。理由如下: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作了定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退休工資確實是被繼承人郭某遺留的個人財產,所以,對于這一部分財產以法定繼承糾紛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第二,撫恤金和喪葬費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才會發生的,是單位向被繼承人家屬發放的費用,不應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應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立案,以確認這筆費用的歸屬。
綜上,本案應分成法定繼承糾紛和所有權確認糾紛兩個案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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