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個途徑。一個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還有一個是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法院訴訟離婚,法院對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會一并判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是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

子女撫養權,可是變更。那么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是否可以撤銷?這就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了。實踐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通常情況下,會出現一方當事人為了取得對方同意,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妥協。在辦理離婚后,又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

人民法院對于此類糾紛已經形成了一套審判模式。但民法典出臺后,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審判模式的法律依據已經不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調整。

一、撤銷離婚協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1、離婚未成,對離婚財產約定反悔的,協議不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雙方就離婚協議產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但對于此類案件的受理程序,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程序。

對于離婚未成,當事人對相關協議產生糾紛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還是人民法院調解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性質協議,均認定相關協議未生效。

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據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共同債務分擔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2、已經登記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反悔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已登記離婚。但離婚后,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反悔,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一規定的前身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該條規定吸收,重新確認該類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明確了法律依據。

二、離婚協議具備法律效力,除特定原因,不得撤銷。

1、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不論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還是已經廢止的婚姻法,對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均是承認的。離婚協議在完成登記離婚后,對當事人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若對協議的財產內容反悔,行使的是撤銷權。

2、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只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能依法撤銷

離婚協議產生法律效力,原則上當事人應當尊重協議的效力,誠實履行相關協議。但實踐中,確實存在離婚協議財產部分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導致協議權利義務極端不對等,不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這種情況下,若不予以糾正,對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影響嚴重,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反悔,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原則上發生效力,若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欺詐、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相關協議內容。

三、撤銷離婚協議財產部分的時效計算,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重大調整。

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法解釋二對于撤銷離婚協議的期間有特別的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里的一年,為起算點離婚之日。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經廢止。因此除婚姻家庭編有特殊規定外,應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期間規定。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間性質為除斥期,并且起算點也不相同。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因受欺詐而行使撤銷權,除斥期的起算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因受脅迫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起算點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故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反悔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的起算點也應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同時根據總則編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在離婚協議財產部分撤銷權行使期間計算時,也應根據總則編規定進行相應調整,自離婚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