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怎么認定共有財產(同居關系怎么認定研究)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義如何?
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倫理觀念的轉變,同居作為婚姻關系之外的一種兩性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屢見不鮮。
然而,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人身份地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侵犯人身權等糾紛也一直是法院審判中的難點所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看法官給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與鄭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與前夫離婚。2003年,鄭先生出資以王女士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1號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權證。2007年,鄭先生與前妻離婚。后王女士與他人交往,2023年鄭先生以雙方為同居關系,1號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為由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根據出資情況及王女士的過錯分割1號房屋(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鄭先生的實際出資比例給付房屋補償款)。
王女士辯稱:鄭先生主張的同居期間雙方都在婚姻中,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關系。1號房屋是其購買,房產證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鄭先生上述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與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基于此種特殊關系,2003年,王女士在購房屋時,鄭先生的出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且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權。現購房款已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撤銷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同居行為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不進行結婚登記而長期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鄭先生主張其與王女士為同居關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該主張的成立,須以雙方未婚為前提。若二人同居時雙方各自均有配偶,則無法適用法律規定的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在此也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么雙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訂立“非婚同居協議”,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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