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后,家庭財產分割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關于離婚后家庭財產分割糾紛怎么處理的問題,下面由薯片企服app為你詳細解答。

一、離婚后家庭財產分割糾紛怎么處理的?

離婚后,家庭財產分割產生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情形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二、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一樣:前者主體是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后者是全體家庭成員。

2、財產來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后者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

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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