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時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實,實踐中也存在著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案例:魏女士與丈夫結婚數十年,婚后魏女士辭職照顧家庭,丈夫每月給她5000元家庭生活費。后來丈夫與一年輕女子發展成情人關系,并生下一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兒。5年以來丈夫向情人陸續轉賬300多萬,并送其8套房。又瞞著魏女士,以自己的名義在廈門買下4套房。

魏女士得知丈夫出軌等事實后,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分割丈夫名下的4套房及名下一張銀行卡內的400多萬存款。

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上有相關明文規定嗎?

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案例中,經過法院審理,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財產。

為何選擇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直接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案例中,魏女士辭職后成為了全職主婦,而訴訟離婚、追回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等事宜,是一件耗時、耗力、耗費錢的事情,對魏女士不利。按現在的情況,先進行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魏女士能先拿到一筆錢,可以再慢慢處理追回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辦理離婚等事宜。

離婚后,就不能追回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了嗎?

并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離婚多年后,才發現丈夫在離婚前隱藏、轉移過財產,也能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想再次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要有明確充分的證據,勝訴的概率才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