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是哪些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哪些法律規定)
兵兵和小花都是山里的孩子,倆人初中畢業就沒再上學了。后來通過媒人介紹兩人相識,便一直以男女關系相處著。今年二人都滿19歲了,家里人覺得年紀不小了,可以成家了。兩家人便為二人籌備了婚禮,山里的人認為只要辦過婚禮,這樁婚事就成了。在倆人辦完婚禮后,小花的同學大妞從城里回來對小花說,我上大學的同學們都說去政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小花聽后便拉著兵兵去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當倆人帶著身份證、戶口本來到縣人民政府部門登記時,卻被告知兩人沒有到達法定年齡不符合結婚登記的要求,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那么, 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我國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只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的才可以結婚,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時,我國法律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則、結婚應自愿原則,凡是不符合這些原則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也是無法給予登記的。為了提高人口素質,我國歷來禁止近親結婚,也就是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是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去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都應當不予辦理結婚登記:1沒到達法定結婚年齡;2雙方非自愿;3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有配偶的;4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5雙方任何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條鏈接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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