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我國計算年齡的方式有兩種,一個是周歲,一個是虛歲,而本法用的是周歲這一概念。那么兩者有什么不同之處呢?

周歲,表示出生后所經歷年份的長度,也就是說,你出生后經歷過漫長的一年之后,記為1歲。

虛歲,表示在出生后所經歷的年份,也就是說,你一出生就正在經歷人生的第一年,所以記為1歲。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按照13條規定,每個人一出生就有結婚的權利,但是本條規定男22歲以后才有結婚的權利。這是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之間的區別,特別條款優先。

如果小于法定婚齡領證結婚的一般應認定無效。

我國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區存在一些變通性的規定比本條規定的男女均少兩歲(男不早于20歲,女不早于18歲),我國臺灣省比這個還要小(男不早于18歲,女不早就16歲),以后男女可能要統一調整到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