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涉及到房產糾紛是最常見的,如若發生離婚糾紛,對于通過不同方式取得的房產,又會有哪些不同的處理方式呢?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

這種方式取得的房產,是目前最易處理的,屬于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產權應屬于夫妻二人,沒有約定份額的,屬于共同共有,如若發生離婚糾紛,雙方都不存在過錯的,各獲得一半的權益,一方獲得產權的,獲得產權的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給另一方。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此種方式取得的房產,購房所使用的出資,系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權屬證書只登記了一方名字,但是也是在婚后購買并登記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

 

三、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此種情形是房屋所有權不能在離婚時予以明確,雙方對此都有爭議,如果一方明確表示放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了,則視為是對財產的處分,否則,在房屋所有權不能明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該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購買的該房屋,登記了男女雙方的名字,一方父母在出資時沒有明確說是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出資視為對男女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應依法分割;

二是購買的該房屋,登記了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此種情形則視為該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五、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購買的該房屋,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一方父母在出資時沒有明確表明是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應依法分割;

二是購買的該房屋,登記了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且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則此出資購買的房屋視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六、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在起訴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