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軍婚罪(為什么有軍婚罪)
婚姻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的家庭問題。
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
《傾城之戀》有句話流傳很廣,“比起外界的力量,我們人是多么小,多么小!可是,我們偏要說:我永遠和你在一起;我們一生一世都別離開。——好像我們自己做得了主似的。”
在這個世界上,不是所有故事都有好的結局,軍婚也是如此。
雖然軍人是偉大的,就像有句話說的,“獻完青春獻終身,獻完終身獻子孫。”
可是,如果沒有堅強穩固的軍婚,拿什么獻呢?
軍婚無小事。
說輕一點,影響軍心穩定;說重一點,維系國防安全。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用到軍婚上也恰如其分。
正因如此,軍婚從來都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關系到家庭和軍隊的大事。
我軍一向重視對軍婚的保護。
早在1931年1月,《興國縣行委第一次擴大會議決策》出現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的規定。
它創造了三個最早:革命政權關于軍婚的最早立法、最早的軍婚政策法律化、最早的軍婚地方性立法。
1931年10月,《湘贛蘇區婚姻條例》頒布,對軍人配偶離婚權做出一定的限制。
這就是《婚姻法》著名條款“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起源。
新中國成立以后,保護軍婚的思想一以貫之,但在軍人配偶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的基礎上,增加了軍人有重大過錯除外的情形,顯得更加務實。
這些情形包括4種:征婚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或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這 4種情形觸碰婚姻家庭底線,不可原諒。
對軍婚保護的細致周全,用心用情不可謂不深。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在這個過程中,對軍婚保護條款引起了一些討論。
一種認為,軍人保家衛國護大家,在小家婚姻家庭中,處于劣勢地位,需要軍婚保護條款,使雙方的婚姻關系得以維持。
一種認為,婚姻關系隸屬于社會家庭生活領域,不適用于法律的強制范圍,應該廢除軍婚特別保護條款。
客觀地說,兩種觀點都有合理成分。最后,結合社會發展和形勢變化,在保留原有條款基礎上,增加“但書”,即對軍人在重大過錯前提下行使離婚否決權進行一定調整。
當然,調整不是改變。軍地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的共識,從來沒有動搖過。
軍婚保護,不但不會削弱,還會進一步加強。
但也不得不承認,軍婚保護在法理、實踐層面遇到了一些困境。
一是定罪方面。破壞軍婚罪有三種類型:重婚、同居和通奸。除軍婚特別保護條款外,法律并未將同居、通奸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因此未明確同居、通奸的概念,對不正當兩性關系,也未區分行為地點、長期短期、經濟生活關系等,在犯罪構成要素上存在缺陷;
破壞軍婚罪往往是兩人及以上才能完成, 但現實是幾乎沒有現役軍人配偶被刑事處罰過,在犯罪構成主體上存在漏洞;
另外,如果與軍人配偶重婚、同居或通奸的是軍人,是否包含在犯罪構成主體之內,法理上存在爭議。
二是量刑方面。破壞軍婚罪的法定刑僅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未設置財產刑,刑罰種類單一,難以適應不同犯罪情形,不能有效降低犯罪誘惑力;有期徒刑只規定三年以下,缺乏對犯罪情節的考慮,刑罰梯度不明確。用學者的話說,在破壞軍婚罪中,存在大量酌定情節,如犯罪時間、地點、結果、犯罪后態度等,加上實踐中法官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適用時就比較混亂。
三是效果方面。破壞軍婚罪,最多也就判三年有期徒刑,在法律上屬于“輕罪”。新聞報道中,有的破壞軍婚罪犯刑滿出獄后,對軍人配偶繼續騷擾、糾纏,甚至進行人身攻擊,表明刑罰力度不夠、刑期較短,不足以形成威懾;
破壞軍婚類型除三種外,還有很多危害性相當或更甚的行為,不能入罪,不利于維護軍人合法權益。
此外,由于破壞軍婚罪屬于法律與道德競合領域,通過法律強制手段來維護婚姻完整,難以達到預期目的,且由于破壞軍婚具有較強隱蔽性、訴訟難、軍人精力不夠等原因,軍婚保護條款作用有限。
那加強軍婚保護,就沒有辦法了嗎?
也不是。
套用一句話就是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硬的方面,改善立法,完善司法,嚴格執法,重新構建軍婚保護的“鐵布衫”、“金鐘罩”,從法律上立起“軍婚不能碰、誰碰誰倒霉”的底線、紅線、高壓線,在道德上筑牢“破壞軍婚,人人喊打”的防線。
軟的方面,打造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軍婚保護體系。事實上,上級已經意識到上述問題,并逐步推進、分類實施。
一是做好加法。在軍人薪酬、福利待遇上,不斷優化工資結構,加大補貼力度,與地方形成比較優勢,增強軍人軍嫂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并轉化為婚戀競爭力;在提高工資待遇基礎上,確保官兵休假權、探親權;完善隨軍就業安置力度,做好家屬保障;解決軍人子女教育問題。
二是不吝減法。降低結婚年齡,解決大齡未婚軍人的婚齡矛盾;穩步放寬隨軍條件,改善軍人及家屬的“牛郎織女”生活,減少婚后兩地分居情況發生;解決“五多”問題,減輕基層負擔,使官兵能將時間、精力適當分擔給婚姻家庭,調整身心,有利于軍婚的穩定。
三是用活乘法。組織軍人及家屬進行免費或優惠療養,創造與家人團聚、增加感情的機會;開展婚戀觀教育,讓彼此學會在婚姻關系中互相體諒、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大力營造尊崇關愛軍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增強軍人家屬的榮譽感、自豪感。
四是穩做除法。軍地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軍婚監管,發生問題時快速介入反應,預防婚后出現危機導致感情破裂事情發生;改變軍婚救濟難現狀,成立相關協調機構,簡便操作流程,幫助軍人及家屬遇到離婚問題時方便快捷維護權益。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法律單方面難以解決的問題,也許通過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組合拳”,能夠解決得更好。
我們欣喜地看到,很多政策措施已經或正在強勢推進中,并取得了相當成效。也相信,軍婚硬核保護的新局面正在加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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