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把孩子交給有家暴傾向的家長,等同于折煞孩子的未來。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下的孩子,內心往往敏感而脆弱,很容易產生自卑心理,嚴重的還會讓孩子產生抑郁癥。所以,如果離婚后發現對方經常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建議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變更子女撫養權,以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涉及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等問題,非常值得借鑒,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案情回顧

2004年3月15日,吳女士和林先生登記結婚,2006年8月22日,他們生育了兒子林某。

2023年,雙方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兒子林某交由林先生撫養,并由男方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其他大額支付如重大疾病、教育費、保險費、大學費用等由雙方協商。

時過境遷,2023年,吳女士發現前夫有暴力傾向,對兒子的態度“不大對勁”,遂向法院申請變更兒子的撫養權。2023年8月28日,案件開庭審理前,林某在父親林先生的陪同下來到法院,法院遂征求林某的意見,兒子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生活。開庭審理后,2023年8月30日上午,這次林某是在母親吳女士的陪同下來到法院的,法院再次征求孩子的意見,這次林某卻強烈表示要和母親共同生活。

法院發現這件事有蹊蹺,于是在2023年9月7日上午,安排心理輔導師給林某做個沙盤游戲治療和評估孩子的心理表現,同時通知父母雙方在法庭外等待,然而就在此期間,雙方引發沖突,林先生將吳女士家人打傷,之后他被警方帶走處理。

當日,林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遂作出裁定,禁止林先生對林某實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而林某則暫由母親吳女士撫養。

二、法院裁判要旨

首先,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支持:(1)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不盡撫養義務、虐待、毆打子女,嚴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3)已滿8周歲的子女愿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首先林某愿隨母親吳女士生活,且吳女士有撫養能力,其次,林先生打傷吳女士家人的行為,令在場的林某深感恐懼。綜上,法院在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于2023年12月25日維持原判,即林某歸母親吳女士攜帶撫養。

三、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存在家暴、虐待孩子的行為,想要變更撫養關系的,需要注意搜集這些證據材料:①對方有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②家暴、虐待子女的證明;③對方對外舉債的證明;④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證明;⑤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明,如工資單等收入證明。

之后,可以帶著變更撫養權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的復印件、孩子出生證明的復印件等,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