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離婚管轄權最新規定)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如果涉及房屋分割,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被告經常住所地
析:
根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問題中,應該向被起訴一方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
《民訴法》第33條規定,涉及不動產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指的是因不動產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比如確認房屋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就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官管轄。
上述問題是涉及到的是離婚從而包含了不動產分割案件。因此,還是應當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不過,如果夫妻雙方已交離婚,只是要分割房產,那么就該去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2023年修正,現仍有效)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民訴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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