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現階段,我國對事實婚姻仍采取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的態度。

事實婚姻除了不具備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外,其余實質要件均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的規定。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方面。積極要件是結婚的主體必須是男女兩性,而且雙方完全自愿,其中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要件是結婚的雙方不具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者未到法定婚齡等任意一種情形。

如何對待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提起的訴訟離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七條規定: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關于本條第(二)項的理解是:對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由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此種情況下婚姻無效,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此時,又分兩種情形:

補辦結婚登記的,對其離婚請求予以處理;

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不再視為事實婚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男女雙方的具體要求,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