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哪些內容(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哪些關系)
夫妻財產系共有,豈可隨意贈他人
——方某訴劉某某、馬某贈與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額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等同于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除了日常家事范圍內的事務以及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贈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該贈予行為全部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與被告馬某于1995年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結為夫妻。方某與馬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劉某某與被告馬某交往,期間馬某為劉某某購買商品房一套、小汽車一輛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轉賬方式向劉某某轉賬共計花費80余萬元。2023年,方某遂以馬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自己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劉某某的行為侵害其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贈與無效并返還財物及相同價值的金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馬某在與原告方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家庭倫理道德,被告劉某某在明知馬某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交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馬某在此期間,隱瞞妻子方某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收入轉賬給劉某某并為其購買房屋、車輛等,損害了方某的合法權益,方某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全部產物,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被告馬某將與原告方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劉某某的行為無效,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方某財物及相同價值的金錢。
【案例解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涉及法治和德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關系的基礎,若無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間要嚴格遵守財產法定共有。同時,夫妻之間互相忠實是婚姻關系的最本質要求,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Q
如何理解夫妻“所得”,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針對的是已享有財產權利而非對財產取得占有。如一方中獎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可能權利人未實際占有,但仍應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再如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才分割遺產,由于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故這筆遺產應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安置補償費以及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等均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Q
是否可依據民法典1043條婚姻家庭道德規范進行起訴?
本條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將道德準則融入法律規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而非調整具體法律關系適用依據。因此若僅以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Q
婚前購房及婚后以個人資產購房,房屋如何歸屬?
出資
署名
歸屬
結婚前買房
一方個人出資
結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進行了貸款且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若為一方個人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如果明確表示贈予登記方則屬于登記方個人財產。若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是因出資方不具備購房資格或條件則屬于共同共有財產。否則視為以結婚為目標的贈予,屬登記方個人財產。
登記在雙方名下
共同共有財產。
雙方共同出資
登記在雙方名下
共同共有財產。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屬于夫妻公共財產,認定為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予。如無其他約定,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后買房
個
人
以
婚
前
財
產
出
資
登記在個人名下
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只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但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登記在雙方名下
共同共有財產
Q
夫妻關于忠誠協議、財產分配的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財產制度堅持約定優先原則,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才實行法定財產制。民法典第1065條也明確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訂立財產制契約的時間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但只有夫妻關系成立時所訂立的財產制契約才產生法律效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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