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會不會是一般)
很多人認為,離婚案件很簡單,請不請律師、請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師和請專業離婚律師,結果都一樣,沒有啥區別。
可事實并非如此,我們遇到不少朋友為了省點律師費而最后在離婚財產處理方面“因小失大”,損失了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
事實上,一位優秀的律師,尤其是專業婚姻律師在關鍵時刻可以頂“千軍萬馬”,唇槍舌戰、揮灑文字間即可為客戶多拿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財產。
專業婚姻律師可以在協議是否有效、財產性質定性、房產處理、銀行流水處理、轉移財產處理、公司資產處理、調查取證和協商談判等等方面為客戶多爭取夫妻共同財產。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以這幾方面為視角,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給大家推出系列文章,逐一分享我團隊(王幼柏婚姻律師團隊)經辦的成功案例。
之前我給大家分享了系列文章(一)和(二),今天我要分享的是系列文章(三):專業婚姻律師教你:如何在房產處理方面多爭取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家庭都熱衷于買房,房產往往是中國普通婚姻家庭中最大的財富。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房產如何分割處理是很多朋友關注的問題。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登記在誰名下、誰出資的、有沒有借款、有沒有簽訂婚內協議等等客觀事實的不同,會導致房產處理的結果不同,各位朋友可以看看我寫的原創文章《全攻略|離婚房產分割常見情形和處理方法大全+實務難點突破》,離婚房產怎么分?答案全部在這篇文章里面。
很多朋友咨詢我:“王律師,明明客觀事實是這樣的,按照您上面寫的文章我會勝訴啊,可為什么最終我敗訴了呢?”
王律師這就需要告訴各位朋友,“客觀事實”并不代表“法律事實”,要把“客觀事實”變成被法院采信的“法律事實”,就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而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會決定案件的最終勝敗。
在客觀事實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如果離婚當事人雙方無法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而訴諸于法院,如何舉證、質證,具體而言,如何通過證據把“客觀事實”變成被法院認可的“法律事實”,如何反駁對方的證據而使其證據不被法院采信,從而達到在離婚房產處理方面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甚至多分財產,需要扎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離婚訴訟實戰經驗。所以,我建議當事人不要不請律師,而自己去處理自己的離婚案件。因為一審法院提交的每一個證據,說過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呈堂證供。一旦案件在一審法院敗訴,想上訴中院改判,即使是委托專業婚姻律師,機會也是不大的。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我通過本人辦理的一個真實案例給大家分享我們專業婚姻律師如何在離婚房產處理方面幫客戶多爭取財產。
基本案情
男方和女方是浙江老鄉,于2006年因為一次生意來往而認識,半年后確立戀愛關系,戀愛一年后喜結連理,雙方于2008年在浙江省某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后,雙方來到廣州從事服裝批發生意。兩夫妻吃苦耐勞,加上頭腦靈活,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十年下來積累了上億財富,分別在廣州、深圳和老家購置了不少房產,還買了法拉利等豪車。
有了錢以后,男方內心就開始膨脹了,自以為是,膽大包天,經常和狐朋狗友在外花天酒地,回家的頻率也越來越少。
2023年春天的某一日晚上,男方喝醉酒后回到家已是凌晨三點。女方趁男方熟睡時特意翻看了其手機,發現了男方和不同異性的曖昧聊天記錄和裸露相片,內容不堪入目,女方瞬間崩潰。
接下來幾個月,女方和男方陷入了無休止地爭吵,最終雙方家庭也卷入了這場紛爭。
婚姻繼續已經無望了,只能談談離婚的方案。
關于三個孩子的撫養權,雙方比較快談妥了方案,兩個大的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小的孩子撫養權歸女方,雙方無需向對方支付撫養費。
但涉及到財產分割,雙方分歧比較大。一是財產類型比較復雜,有公司、房產、汽車、存款、保險、理財和股票等財產;二是涉及到不少房產的分割處理,尤其是兩處房產,雙方爭議最大。
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協商無果,雙方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女方通過朋友介紹,委托了我代理她的離婚案件。
本案比較復雜,限于篇幅,本文重點給大家講講雙方爭議較大的兩處房產的處理問題。
案件難點
房產一:
據女方陳述,其中一套房產是別墅,屬于婚后購買,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因為別墅在老家,而他們夫妻雙方在廣州做生意,所以購買土地、別墅設計、施工和裝修均由男方父親代他們出面處理,需要的資金都是從男方父親的銀行賬戶支付。
法院審理本案時,《民法典》還沒有出臺,所以適用了當時《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備注:本條已被《民法典》廢除,相關規定見《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假設在本案中男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該別墅從購買土地、別墅設計、施工和裝修等全部由其父親出資,法院完全可以認定該別墅視為男方父母對男方一人的贈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而該處別墅價值三千萬元以上。
房產二:
廣州還有一處房產價值兩千萬元左右,屬于男、女雙方婚后購買,但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據女方回憶,該房產是男方父親給錢購買的,并且是全款支付給開發商的。如果本案男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法院完全可以認定該房產是男方父母對男方一人的贈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辦案思路和過程
果然不出所料,男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大量的證據。
關于浙江老家的別墅,男方提交了兩百多組證據證明從購買土地到別墅設計、施工和裝修等均由男方父親出資的事實:
1.《拍賣協議》。擬證明該別墅是通過拍賣所得;
2.男方父親銀行流水明細。擬證明其父親已經支付了該別墅土地拍賣款;
3.《設計委托合同》和男方父親銀行流水明細。擬證明男方父親委托了設計公司對別墅進行設計并支付了設計費;
4.購買石材、水泥、鋼筋、地板、門窗、電線等材料的票據和男方父親的銀行流水明細,委托施工合同和男方父親的銀行流水明細。擬證明該別墅完全是由男方父親出錢自建。
關于廣州房產,男方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處房產全部由男方父親出資購買事實:
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所有權證。擬證明男方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4,122,832.32元,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男方父親的銀行流水明細。擬證明開發商已經收齊了4,122,832.32元購房款并開具發票,男方父親全額支付了4,122,832.32元購房款。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男方提供的上述證據,法院完全可認定涉案兩套房產是男方父母對男方一人的贈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可以說,在拿到證據時,我方處于相當被動的境地。
女方看到這些證據時很崩潰,才知道男方及其家人早就有預謀。
女方激動地對我說:“王律師,您一定要幫幫我呀,男方是過錯方,還和家人如此處心積慮地算計我。”
我對女方說:“既然您委托了我,我定當竭盡全力幫您。您回憶一下,你們和男方父親有沒有相互銀行轉賬的行為?”
女方說:“有的。當初購買、建造別墅期間及購買廣州房產期間,我有轉賬給男方父親。”
我說:“那你盡快把此期間自己的銀行流水打出來,給到我分析。”
接下來,我花了大量時間去分析研究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希望可以從中發現對方證據的漏洞,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然而我仔細看了一遍男方提供的證據,發現對方準備非常充分,證據論證也非常嚴密,我方完全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
我苦思冥想,一時也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就索性暫時先放下對方的證據材料,集中精力分析女方和男方父親相互之間的銀行轉賬流水。
通過分析統計,在涉案別墅購買土地、建造和裝修期間,女方合計轉賬有1000多萬元給男方父親。
獲得了這組證據,案情似乎峰回路轉,有了一線希望。
但我明白,光有這組證據遠遠不夠,還需要繼續分析男方提供的200多組、2000多頁證據存在哪里漏洞,在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存在哪些問題,不然案件大概率是會敗訴的。
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我無數遍分析研究男方提交的證據,終于找到了對方提交證據的問題,并由此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與此同時,我們分別到浙江和廣州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調取了涉案別墅和廣州房產的內檔信息資料,并做了仔細的分析和研究。
庭審現場
一個月后,本案如期開庭。
在法庭上,男方的代理律師胸有成竹,就涉案兩套房產慷慨陳述:
第一,涉案兩套房產盡管是男女雙方婚后購買,但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
第二,我方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涉案別墅由男方父親全額出資自建,涉案廣州房產由男方父親全額出資購買的事實。
第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結合以上兩點事實,涉案兩套房產應當視為只對男方一人的贈與,不動產應認定為男方的個人財產。
可以說,男方及其代理律師的論辯邏輯非常嚴密,給我方設置了三道“防火墻”,如果他們以上三個論點辯駁不了,總價值超過五千萬元的兩處房產就很有可能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這是女方及其父母最擔心的。
涉案兩處房產是男女雙方婚后通過努力打拼獲得的,盡管從表面證據看是男方父親支付的全部款項,但實際上男方父親的錢都是男女雙方給他的。并且,兩套房產的價值占了雙方婚后總資產的一半,如果全部判歸男方一人所有,顯然不公平,何況男方還是背叛婚姻的重大過錯方呀!
所以,我在庭審中鼓勵自己一定要加油,為女方討回公道。
男方的代理律師發表完代理意見,我看到男方律師的表情是洋洋得意、胸有成竹的樣子。于是,我微微一笑,泰然自若地對男方提交的200多組證據一一進行了有力地質證和反駁。
考慮到文章篇幅,沒辦法就我發表的每一個質證意見羅列出來,我把我的總體質證意見歸納如下:
第一,《拍賣協議》和房產內檔信息資料記載的事項相互矛盾。被告即男方(以下皆稱“被告”)提交的《拍賣協議》證明了該別墅是從拍賣公司以拍賣的方式取得(上一手權利人為某某居委會),而我方調取的房產內檔信息資料顯示該別墅是被告從李某某處以買賣的方式取得,盡管被告提交了證據證明李某某只是代某某居委會持有該套房產,但該證據只有居委會單方蓋章,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也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所以該拍賣協議證明的事項應當不予采信。
第二,《拍賣協議》記載的拍賣土地信息和不動產權證登記的信息相互矛盾。《拍賣協議》記載的拍賣土地使用權證號和別墅房產內檔信息資料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證號不同,故可以證明別墅的土地并非以拍賣的方式取得,《拍賣協議》中拍賣的土地與別墅土地沒有關聯性。
第三,通過房產內檔信息資料顯示該別墅是從李某某處以買賣的方式取得,被告就應當提交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但被告刻意不提供。
第四,被告提交其父親的銀行流水明細只能證明其父親轉賬了300多萬元給某某居委會,并不能證明其父親轉賬給該別墅的上一道權利人即李某某,由此可以證明被告父親并未出資購買別墅土地的事實。
第五,涉案別墅在購買土地、建造和裝修期間,原告即女方一共轉賬了1000多萬元給被告父親,由于貨幣不屬于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原告轉賬給被告父親的錢和被告父親自己的錢出現了混同,完全可以證明原、被告出資建造、裝修別墅等事實。
被告提交的關鍵性證據存在上述諸多問題,且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理應按照房產登記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內檔登記信息資料記載的事項為準,而不能以“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認的《拍賣協議》、居委會證明等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綜上所述,被告不能證明別墅由其父親全額出資的事實,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別墅盡管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因為是婚后取得,所以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廣州房產,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房屋總價是4,122,832.32元,開發商發票總價也是這個金額,并且被告還提交了被告父親轉賬同等金額即4,122,832.32元給被告的銀行轉賬憑證,但被告一直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把該筆資金轉賬給了開發商的事實,法院之后又給了被告舉證期,但被告一直未提供相關證據,由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告辯稱其父親給的金額和房屋總價、發票價都一模一樣,由于年代久遠找不到當初的銀行流水明細,根據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其父親全額出資購買涉案房產的事實,況且該房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一直是其父親支付,現在也是其父母實際居住,足以證明該房產是被告父親全額出資購買的事實,是被告父親對被告個人的贈與,屬于被告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我方認為,法院應當依據確鑿、充分的證據作出判決,故被告的論辯是站不住腳的。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大量的銀行流水明細證明涉案房產是由其父親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為何就不能打印被告父親轉賬4,122,832.32元給被告并由被告轉賬該金額給開發商的銀行轉賬流水明細呢?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并沒有把其父親轉賬給他的購房款轉賬給開發商,而挪作他用了。或者盡管其父親轉了購房款給被告,但被告銀行賬戶還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兩者出現了混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理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被告不能證明涉案房產由其父親全額出資的事實,盡管房產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因為是婚后取得,所以房產應當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采信了我的代理意見,認可涉案別墅和廣州房產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拿到了這兩套房產補償款的一半即兩千五百萬元。
該案給我們的啟示
該案判決結果出來以后,當事人喜極而泣,由衷地感謝我為他爭取了公平正義的判決。
如果朋友們要問我,一個優秀的律師最需要具備什么素質?我會告訴你,不僅僅需要一流的專業素養和辯護能力,還需要有行之有效的訴訟策略和一次次不斷克服困難探索真相的能力。
所以在此建議各位朋友,千萬要重視一審。因為一審提交的每一個證據,說過每一句話都會被法院固定下來,如果辦案思路出錯,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庭審出了問題,二審上訴要改判是難上加難的事情。
就離婚糾紛而言,往往影響甚至決定了當事人的下半輩子。我們知道,買衣服,選擇錯誤了,可以再買。但離婚糾紛,一旦不選擇律師,或者選擇不專業的律師,最終敗訴了,就不可能從頭再來。
所以,我建議各位朋友,遇到離婚糾紛,找只做離婚案件的婚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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