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包括郊區但不包括農村。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 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 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二、納稅人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經營管理單位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集體單位和個人。

產權出典的承典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使用人代為繳納。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

三、稅率、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一)稅率

1.從價計征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稅率為12%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 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和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

2.從租計征: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12%(或4%)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四、稅收優惠

(一)自用免征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

出租房產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個人營業用房和出租房產不免。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6.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二)其他免稅

1.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 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2.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3.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4.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5.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6.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7.體育活動房產的減免(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適用)。

8.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適用)

9.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適用)

10.新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 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土地)免征房產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樣適用)

五、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 2—7.次月起繳納。

8.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計算截至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月稅額=年稅額/12)

(三)納稅地點

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的法律關系均在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