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凈身出戶是什么意思(離婚有凈身出戶這一說嗎)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兩種情況下的凈身出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是忠誠協議。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的話,另一方可得到夫妻之間的全部共同財產,而出軌方將一無所得。
律師認為:忠誠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忠誠協議的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曉芳(婚姻法解釋的起草人之一)認為,《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對于夫妻約定的“忠誠協議”,法院應當支持。
我國第一份認可“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該案中,賈某(女)和曾某(男)約定,如果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必須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0萬元。后來,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染,于是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曾某賠償30萬元。該請求得到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慶的“空床費”案件中,“忠誠協議”也得到了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該案中,夫妻雙方約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時至清晨七時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標準向妻子支付“空床費”。在后來的訴訟中,法院認可了“忠誠協議”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請求。
但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作有限制的認定。
二、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院法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于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案件簡述:
在宋某某和雷某某的離婚案件中,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23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2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后法院判決雷某某于支付宋某某12萬元。
律師評析: 雷某某賬戶上的195 000元是屬于宋某某和雷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正常情況下,該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為一人一半,但由于雷某某將共同財產轉移,故法院將該共同財產的大部分財產分割給宋某,宋某分得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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