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偷竊多少錢就可以立案)
內容導航:
1、偷竊怎么處罰 2、偷竊行為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3、偷竊的定義是什么?偷竊怎么處罰
盜竊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物品,也可以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是:
(1)該物品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一般情況下,是指有形財物,但是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3)在空間上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
(5)一些特殊的財物盡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征,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
(6)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種犯罪案件因為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低于其他的盜竊案件,因此,在處理時一般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就,屬于自訴的范疇,如果被害人不主動追究,那么司法機關在一般情況是不會依職權去追究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所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至于他人是否發現,在所不問。只是行為人是自認為不被他人發現或者沒有被他人發現。
偷竊行為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偷竊可能是一般違法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果偷竊涉案數額達到當地刑事立案標準就是犯罪行為,不然就是一般違法行為。達到1000元以上的,就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偷竊(或盜竊、偷盜),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無正當權利占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反社會道德規范,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衍生問題: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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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3、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4、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5、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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