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遺囑有效嗎法律規定(網絡遺囑 法律效力)
10月27日,第二屆中國遺囑與遺產繼承論壇在北京舉行,來自全國各相關領域專家齊聚一堂,圍繞遺囑形式、遺囑自由與公序良俗的沖突、遺囑信托、房改房繼承、電子遺囑前景等熱點話題進行了研討。
據悉,中國遺囑與遺產繼承論壇由中華遺囑庫主辦,聚焦老百姓關心的繼承話題,吸引了全國各地繼承法學、公證學、繼承審判實務、財富傳承、不動產登記領域的30余位專家學者法官律師參會。
此論壇為繼承領域專家學者搭建了一個深入交流的平臺,推動了相關領域研究和實踐的發展。
01
電子遺囑需求真實存在 但前景存疑
有網友發微博詢問,能否推出一個網上發遺囑的功能,因為擔心自己意外身亡別人卻以為自己只是“斷網”了。結果意外得到微博客服回復“已經記錄該建議”,同時還有十幾萬網友點贊同意。很多年輕人在該話題下表示,如果是獨居人士,確實需要一個防患于未然的渠道。
記者發現,遺囑越來越受到百姓關注,隨著網絡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需要,以微信、備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訂立的電子遺囑也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在現實中,它們是否可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表示,中國網民數量不斷增長,已經達到10億多人的體量,互聯網和電子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區塊鏈等新技術的應用日益普及,同時,立遺囑人群也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在此背景下,電子遺囑越來越受關注。他認為,電子遺囑的需求是真實存在的。
據介紹,電子遺囑分為網絡遺囑、遺囑電子化和電子化遺囑三種形式。在網絡遺囑方面,2023年疫情期間,中華遺囑庫推出“微信遺囑“服務,瞬間火遍互聯網,受到廣大網友的歡迎。
▲“微信遺囑”頁面截圖
但據陳凱介紹,微信遺囑僅僅用于傳遞信息和情感,寄托對親友的叮嚀囑托、祝福問候、隱私秘密和財產線索等信息,并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在遺囑電子化方面,中華遺囑庫通過錄音錄像、指紋掃描、人臉識別、司法存證、專業見證等技術手段對遺囑進行登記,以電子化手段對當事人已經立好的遺囑進行登記存證。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華遺囑庫已經在全國設立了60余個服務中心,為28.4萬多人提供了遺囑服務,登記保管了20萬余份遺囑,是遺囑電子化的一種積極探索。
電子遺囑是指直接以電子設備錄入文字并作電子簽名設立的遺囑。“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電子遺囑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在現有技術水平下,要認定電子遺囑的唯一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難。一旦放開這個口子,可能會導致相應的困難和混亂,無法杜絕偽造遺囑的可能,甚至會引發更多糾紛。因此我國《電子簽名法》并不認可電子遺囑的有效性”陳凱說。
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劉桂明則認為,電子遺囑是一種更便捷的遺囑形式。電子遺囑合法化既要考慮到民眾對新興電子信息技術的熱衷,還要考量設立電子遺囑所涉及的物質技術條件及要求在大眾生活中的普及程度。從目前情況看,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運用于遺囑類文書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因此,電子遺囑未來可能因為其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取代了紙筆書寫模式,從而得到法律認可,成為新的法定遺囑形式。
▲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劉桂明
《民法典》雖然未確認電子遺囑的合法性,但仍然不排除電子遺囑未來被法律認可的可能性。劉桂明認為。
02
“扒皮”遺囑:遺囑自由的邊界如何確定
前段時間,上海一位獨居老人將自己價值300萬的房產留給水果攤主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熱議,眾說紛紜。老人的親屬更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無效。
民法典從立法上確認了遺囑自由的原則,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但是“遺囑自由”是否意味著“完全自由”,是否應該對遺囑自由設置限制?與會專家展開了研討。
《中國不動產》雜志主編李軍晶認為,雖然民法典規定了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訂立遺囑,但是這種“自由”實質上是相對的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在形式自由、程序自由和內容自由三個方面,遺囑自由應當受到嚴格限制。雖然,遺囑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遺囑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仍然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李軍晶說。
▲《中國不動產》雜志主編李軍晶
陳凱認為,如果遺囑違反了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但對于某些個案,法官仍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陳凱建議,普通老百姓為最大限度地保障遺囑的真實有效性,最好尋求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士的幫助。
03
房屋繼承過戶難在哪里? 立遺囑或可破解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實施五年之久,但房產繼承過戶仍然是老大難問題,老百姓辦事仍然面臨許多困難。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推進和全面提升營商環境的需求,探索解決無爭議不動產繼承(接受贈與)登記困境的途徑仍然具有現實的意義。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公證處副主任王希軍表示,繼承本身就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法律事務。無爭議不動產繼承過戶登記存在的困境,主要是因為確認繼承的專業性、復雜性而導致的,其次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之前,以公證方式確認繼承權的做法已經深入人心,因此即使該條例實施,老百姓對這種做法存在習慣和依賴,從而導致不動產非公證繼承過戶的推廣踟躕不前。
王希軍指出,不動產繼承事務從是否存在爭議角度,可以分為有爭議或無爭議。對于存在爭議的不動產繼承可以采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對于無爭議的不動產繼承一般由登記機構自行審查確認、公證、律師見證(咨詢)、調解等方式解決。
王希軍表示,在繼承事務中發揮作用,公證機構仍然需要“大干加巧干”,積極主動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內容,與時俱進,積極創新,避免當事人在幾個部門之間往返多次,真正實現“一個窗口受理”。
陳凱表示:“遺囑繼承登記難的核心是認定遺囑真實性難”。但由于市民普遍存在自己訂立遺囑的情況,導致遺囑真實性認定難。如能在中華遺囑庫、公證處與不動產登記中心之間搭建互聯互通的遺囑信息核實平臺,遺囑真實性判斷難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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