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的條件標準是什么(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標準)
案例背景
江某與秦某夫婦有一個4歲的兒子名叫彤彤。一家人生活優越,美滿幸福。但有一天,一家三口自駕去郊外旅游的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彤彤由于年齡小,撞擊力大加上搶救不及時,最終沒能活下來。江、秦夫妻二人自從失去彤彤后就沒有再生育孩子。一直到最近,夫妻二人又萌生了再要孩子的想法。可是經體檢,秦某因車禍后遺癥生育的概率很小。于是,夫妻二人決定收養一個小孩作為自己的子女。恰巧,一天,二人在公園遛彎時撿到了一個棄嬰,于是,二人想收養這個孩子。那么,夫妻二人符合收養條件嗎?
學法有疑
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嗎?
法律講堂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民法典》放寬了收養人的限制條件,有一名子女的可以再收養一名子女;新增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限制條件。此外,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必須夫妻共同收養。
本案中,如果江、秦夫妻二人具有撫養教育、保護孩子的能力,且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也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收養一名符合條件的兒童作為自己的子女。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一句話說法
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成長具有很大影響,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成長,我國法律對收養人作出了明確的資格限制。只有符合法定的收養人條件的收養人,才能夠依法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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