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什么?

是束縛、是責任、是依靠、還是愛情的延伸?相信每一個人的理解和感悟都會不一樣。但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婚姻一定要基于愛情才走到一起,然后兩個人選擇通過法律關系,來延續并保護這份感情。

隨著時代迅速的發展,咱們的社會也越來越發達、便捷,然而就在這樣的一個時代里,愛情,反而顯得單薄無力。之前我看到過一個視頻,內容所表述的意思是,愛情其實它是有時效性的,是不會一直持續存在的。能牽手到老,其實更多是因為責任和他把這份愛情轉換成了親情,可這依舊也是美好的、幸福的??墒牵⒉皇撬腥硕寄茏龅?,更多的一部分人是為了結婚而結婚之后發現性格不合,三觀不合然后離婚。又或者是在婚后沒有經住誘惑而最終導致不得不離婚。

不管是何種原因,不可否認的是在這個時代閃電結婚,離婚的人越來越多,特別是年輕人。根據民政局發布的最新數據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國離婚登記人數就有96.6萬對,高達23%。

所以在這樣一個離婚高發的時代,每個人都需要學會提前規劃,做好一些措施。因為離婚不是分手,說離就離,然后就能瀟灑的轉身以后各不相欠。很多人不能堅決的離婚,更多的是因為離婚以后就會牽扯到婚姻財產,大部分人都會覺得財產分配不公平,不愿分,最后搞的鬧上法庭,每天過的都跟階級斗爭一樣,最后不歡而散,生不相逢,死不相見。

可是畢竟曾經有過愛,曾經朝夕相處,就算最后分開了,不能再做朋友也不用變成仇人呀。

那么有沒有什么方法可以去避免或者減少如果離婚后因為財產分割而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呢?

咱們首先要了解,如何去識別婚姻財產,也就是說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離婚后財產又是如何去分割,這樣你才能做到提前規劃,保全你的婚姻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那么一般情況下,若無額外的規定,婚內所得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分割原則并不是你貢獻多少,就能拿回多少,而是平分。

我們再來看一下哪些是屬于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明確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后,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離婚后財產將會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以上所述簡單來說就是,有約定按約定分,沒有約定按法定分。在法律上叫“婚姻當中的分別財產制”或者叫做“約定財產制”。

那么如果婚內一方出現過錯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在有負債的情況下,又如何分割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歸納為:法定財產制/沒有約定,負債可能共同承擔;約定財產制負債可能各自承擔(前提條件:借錢給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人,必須得知道你們兩個人是AA制,如果不知道,他就有權利要求你們兩個共同來清償。)

看完這些,相信大家已經明白了離婚后哪些財產會被分割,會如何分。那么知道了原理,你才能清楚你應該如何來提前預防和規劃,然后做到有效的保全財產。

我們通過民法典第1062條(四),1063條(二)、(三),可以看出這些法律規定共同組成了一個核心理念:通過對婚姻財產的識別,我們可以把保險這個工具很好地作為一個財產保全工具、夫妻共同財產的保全工具來利用。通過保險這個工具來降低共同財產占比,提高個人財產占比。但如果你不是提前規劃,等離婚時才做就來不及了。

其實誰不想只得一人心白首不分離呢?可世上的事情不能世事總如意,提前的預防和規劃也并非是對婚姻的不信任,更不是讓你時刻懷揣著離婚的念頭。它的存在只是讓你,如果真的不得不離婚時,減少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而引發的一些可以避免的糾紛,大可不必為此成為老死不相往來的仇人。婚姻沒了,錢財損了,還要相互記恨一輩子嗎?

希望大家都能去正確直觀的來看待這個問題,不要去扭曲它存在的意義。沒有發生是最好,對雙方也不會有影響,可不幸真的發生那這個規劃就可以讓雙方平心靜氣的,迅速有效的去把問題解決了,再見還是朋友。

最后希望所有人都能認真的去對待婚姻,別把婚姻當游戲,高興就結,不開心就離,也祝愿所有的家庭都能幸福安康,和睦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