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愛情與物質的綜合體,二者相輔相成,為了使未來的婚姻更加的純碎、和合美滿,很多準夫妻會在婚前辦理好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即可避免可能存在的財產糾紛,也加強了雙方的信任,讓愛情更加的甜美。

但是,很多人在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前,對該公證一無所知,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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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即將登記為夫妻的男女雙方之間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以及相關財產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該公證事項一般為雙方登記結婚之前辦理,若雙方已登記結婚,則辦理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在協議中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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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定要辦理公證嗎?

鏈接:結婚前要先進行財產公證嗎?——婚前財產公證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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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能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嗎?

一個人是無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方式是準備結婚的兩個人共同到公證處簽署一份協議書,內容包括雙方基本公民信息、婚姻狀況、財產清單、債務清單及其歸屬。所以,單方肯定辦不了。且要求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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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可以包括哪些財產?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建議還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可以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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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簽字就生效嗎?

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在雙方簽訂協議后,經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的,一方悔婚,該協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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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民事合同,其一般的生效條件為:

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內容與目的合法,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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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后可否更改?

婚前財產約定在進行公證后是可以更改的,但合同的更改也需要進行公證,可辦理補充協議公證將約定的內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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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婚前財產配偶同意嗎?

依《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 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確定結婚時間與取得財產的時間后如能認定是一方婚前財產,且無例外約定,則處分時無需征得配偶同意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呢?

可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

該公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