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第八百一十九條(民法典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民法典關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新變化
今天,有一個女士咨詢,其因丈夫有婚外同居引發二人離婚訴訟,該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在離婚訴訟中,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原婚姻法規定,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即是用了兩個“照顧”,即“照顧子女權益”和“照顧女方權益”原則,而今年剛剛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關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中新增加“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也就是當夫妻中的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時,如一方有重婚、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情形,法院在判決分割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即可適當多分一些財產,或者對無過錯方優先選擇的權利,新增這一原則性規定,無過錯方不僅可以向過錯方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予以適當的照顧,這樣對無過錯方從物質和精神上予以雙重彌補,當然這也同時對過錯方更是雙重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價,為此,在審判實踐中,作為代理律師,要抓住這一新原則性規定,為無過錯方爭取最大化合法的權益,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原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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