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婚前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出爐之后,對于共有財產、婚前財產等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在結婚之后買了房子,但房產證上面沒有老婆的名字,很多人就關心房子的歸屬性。那么在最新的婚姻法規定中,婚后的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哪些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又是屬于個人財產呢?
一、婚前、婚后購房歸夫妻哪方
1、結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夫妻雙方共同還款,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歸登記方所有,但剩余債務由登記方償還,之前夫妻共同償還的部分未登記的一方可以向登記方追償。
4、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得更多,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個人財產范圍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不動產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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