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出軌軍人怎么處理(民法典中破壞軍婚罪鑒定標準)
付金雅律師解讀:軍人出軌算不算破壞軍婚罪
不算,破壞軍婚是指非軍人破壞軍人婚姻。軍人自己出軌屬于道德感情問題。
破壞軍婚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它表現在:
1、行為人違反民法典婚姻篇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
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一、民法典中破壞軍婚罪如何鑒定
軍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時,就屬于破壞軍婚。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了嗎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進行特殊保護,有利于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斗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關于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于現役軍人的范圍問題。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男女軍官、士兵,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2、適用條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征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3、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貫徹實事求是的精神即在離婚問題上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具體說來,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如果其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沒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離婚的,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關系惡化,婚姻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離婚之必要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經其同意后可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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