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一二三四全文(婚姻法解釋一二三四)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糾紛的處理進入了民法典時代。法律需要銜接,對于婚姻家庭編涉及的各項具體的規定也需要進行專門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民法典時代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提供了具體的審判指導。
司法解釋中將已經廢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具備實踐意義的條款予以保留,將與民法典相沖突的規定予以刪除。其中關于涉及當事人死亡情況的宣告無效婚姻訴訟的一年時效期規定的刪除,需要在實踐中予以落實與掌握。
一、宣告婚姻無效之訴與可撤銷婚姻之訴的區別
實踐中對于無效婚姻之訴與可撤銷婚姻之訴,容易發生混淆。無效婚姻,主要指當事人的結合不具備婚姻的法定條件,在法律上不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而無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宣告。可撤銷婚姻,則是指因受脅迫結婚、隱瞞重大疾病等法律規定的情節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財產及子女,當事人可協商撫養及財產侵害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若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宣告婚姻無效與被撤銷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處。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法律意義上也完全不同。
二、《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出臺之前,宣告婚姻無效需要對時效進行必要考慮。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形式存續期間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由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無效。根據以上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進行時效考慮。
三、《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施行后,宣告婚姻無效不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經廢止。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審理,需要從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整體考慮。因為民法典對于無效婚姻的宣告,沒有進行特別的時效規定。因此,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認為從來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而確認之訴,只是法官對于無效的法律狀態評價。這種評價并不對法律上認可的權利義務狀態產生影響,故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四條是原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修改條款,在該條款中將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的“一年內”刪除。法律依據也由婚姻法第十條修改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效限制規定在《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施行后將不再適用。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