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離婚代理詞范文(離婚案原告代理詞)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通過參加案件庭審和認真查閱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首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但是結婚前的大多數時間二人都是異地生活,男方在X工作,女方在X工作,總共見面次數屈指可數,婚前二人缺少必要的全面認識和了解,感情基礎薄弱。
其次,原告系X人,從小生在農村長在農村,家庭條件和生長環境使得原告在生活中對待消費比較理性和克制;而被告至少從祖父一代便開始在城市生活,且系家中獨女,從小生活富足,對待消費比較隨意。家庭條件和生長環境的巨大差異,使得二人在消費觀和生活習慣等方面有著極大的分歧,也因此經常發生爭吵,在兩年的共同生活中,二人并沒有學會包容和改變自己,從而消除分歧;只想對方能夠包容自己、依照自己意思和想法去改變,反而使得分歧越來越大。
再次,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滿兩年。從庭審中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可知,雙方因感情不和,原告X自2023年X月X日至jin獨自一人居住在X室,而被告一直與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原告就職于X,被告就職于X,雙方工作和居住地都在X,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不存在因工作、求學等原因分居。雖然庭審中被告提出分居期間有過復合,但是被告關于復合的說法不屬實,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復合過。在分居期間二人鮮有聯系,即便聯系也是因要商談離婚和財產分割之事而聯系,女方曾到男方單位托男方領導商談離婚之事,明確表示要與男方離婚,且雙方已就解除婚姻關系和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也已將共同購置的房產賣出。分居期間二人并未對婚姻生活中各自的言行等做出檢討和改變,即便二人強行維系婚姻關系,而不去包容對方和改變自己,則二人依然不具備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基本條件,依然會是繼續分居。
最后,今年原告已經X歲,被告也已經X歲,雙方從結婚至今已有近六年時間,人生總共不過數十載,而最美好的青春時光更是不過十余年,本應是以后人生最美好回憶的青春時光,留給二人的卻只有爭吵和埋怨,還有多少個六年可以任性蹉跎。與其繼續爭吵,不如盡快結束,重新尋找人生伴侶。二人沒有生育子女,即是幸運的,因為便于組建新的家庭,又是不幸的,因為可能很快就要錯過最佳的生育年齡。留給二人的時間已經不多,是否能夠搭上幸福的末班車也就只有這一次機會了,希望二人不要在相互埋怨中無法自拔,盡快開啟新的人生。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代理人: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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