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向筆者抱怨。本來他與前妻之間因財產分配問題而鬧上了法庭,為了勝訴,雙方都在庭審中透露了一系列較隱私的信息,吵得那是不可開交。等到判決書好不容易下來了,卻突然得知判決書將會公開,雙方說的隱私內容雖會經過一定淡化,但也是要呈現在判決書里的。他頓時是欲哭無淚,感覺自己的隱私被曝光了,不明白為什么法院一定要公開判決書。

為何法院如此執著于公開訴訟過程?很簡單,因為司法訴訟過程如果不被群眾監督那將是可怕和有害的。除非迫不得已,不然群眾必須知道法院的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形象一點就是“把制度關在籠子里”,這也是我國一直追求訴訟過程公開透明化的主要理由–防止權力失控。

關于法院訴訟過程公開一事,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中有有詳細的規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院宣判一律是要公開宣判的。

關于是否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如果對法院拒絕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舉報或申請行政復議。

關于判決書公開問題,我國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不得不承認,法院公開判決書確實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困擾。對我國法制建設有所了解的人應該知道,縱觀我國司法的發展,是一直走在司法透明化,公開化的路上的。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的過程中,一直嘗試在平衡多方價值,兼顧各方利益。近年來,通過修訂相關規定,不斷地完善司法公開制度機制。

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1月就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公布”。2023年11月,對《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向全社會公布。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新的裁判文書上網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是目前全國各級法院開展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主要依據。

這一系列規定解釋都能體現雖然司法在追求公開透明,但依然在兼顧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宗旨。如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就有明確要求在公布裁判文書時隱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未成年人姓名,并且要求刪除家庭住址、銀行賬號、電話號碼等私密信息、家事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這些都是司法人性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