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雙方因“形婚”脫離夫妻關系而走在一起的事件進入了廣州同心奶爸的視野,緊接而來的是對這對夫夫“道義”上的譴責:沒有遵循夫妻雙方相互忠實的義務,沒有尊重處于婚姻關系相對弱勢一方的女性的感情……

類似的輿論鋪天蓋地,數不勝數,但這并不是廣州同心奶爸今天想要分享的內容,我們想說的是:同志各自形婚的背后可能牽扯出一系列法律問題,甚至于需要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

因此,今天的這篇推文,廣州同心奶爸將會為大家介紹——形婚的背后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注:由于文章篇幅限制,針對該話題#夫夫形婚的背后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的討論將從領證、財產關系、購房資格和離婚程序四個維度展開。

文章開始之前廣州同心奶爸有必要再次重申“形式婚姻”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形婚并不單單限于男同。

“形式婚婚”是指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不愿意與異性戀結婚,但為了應對與異性結婚的壓力,不得已而到民政部門領結婚證的行為,這種婚姻是形式上的,男女雙方沒有愛情,簡稱“形式婚姻”。

01/關于“形婚”背后的領證問題

所謂“領證”,就是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書面認可確認婚姻關系的一種程序性行為——前往民政部門領取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基于此,“形式婚姻”背后的領證方式有且僅有兩種:

第一,未領證或者領假證。

①如果只舉行了結婚儀式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婚姻,男女雙方沒有法律上的關系。

②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假結婚證,則可能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可能會被判刑。

第二,辦理真的結婚證。

所謂辦理真的結婚證,就是在男女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條件獲取結婚證件。

雖然第二種情況本身不存在違法性,但如果是以“欺騙”為目的并且造成后果的,也會承擔相應責任,具體情形可見“離婚”部分的討論。

02/關于“形式婚姻”背后的財產關系問題

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進行婚前或婚后的財產約定,任何一方的財產會因婚姻關系變為共有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進行婚前或婚后的因繼承的財產進約定,任何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會因婚姻關系變為共有財產。

這也即意味著,如果夫夫借助形式婚姻的方式離婚之后“結伴”,那么雙方并不能取得原婚姻關系的全部財產,通俗的說,只能“對半開”。

廣州同心奶爸在此處的用詞為:“結伴”,這意味著,結伴只能是形式上的“伴侶關系”而不能取得法律上的婚姻關系資格,這一點在之前的推文中已經提及。

此外,由同性夫夫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本身也不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保護。

對于夫夫關系發生糾紛造成的財產關系問題,或者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在第四部分相應介紹。

03/關于“形式婚姻”背后的購房資格問題

由于同性夫夫的購房資格問題涉及政策規定,所覆蓋的內容較多,廣州同心奶爸將在之后的推文予以介紹,此處,我們僅僅概括性的說明“形婚”關系下的夫妻購房資格問題。

依照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男女雙方居住的城市如果買房資格有限制,結婚后,另一方可能會因此喪失購房資格。

相反,如果男女雙方居住的城市買房沒有資格限制,可能會影響房屋交易的稅費,也可能會影響銀行發放貸款。

當然,由于各地人才引進和落戶、婚姻的政策有所差別,各地購房資格的設置不盡相同,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加以分析。

04/關于“形式婚姻”背后的離婚程序問題

離婚的一種形式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到領取結婚證的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

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離婚要同時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一個月的“冷靜期”,需雙方同時再一次到民政部門才能取得離婚證,如有一方在一個月內因財產、子女撫養權或其他原因不同意協議離婚,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的另一種形式是起訴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因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準許離婚,是否準許離婚,由法院判決。

起訴離婚,如果一方在訴訟過程中不同意離婚,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只能在一年后再到法院起訴離婚,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審理需要的時間,至少需要18個月。 結婚難,離婚亦難。

需要說明的是之前的財產關系問題,以下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此處的“其他重大過錯”是一項保留性條款,女方可以以男方“形式婚姻”或者欺騙情感違背相互忠實義務為由在離婚過程中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面對男方的“形式婚姻”或者欺騙行為使得女方遭受精神傷害,法院會予以支持,亦即形婚之后,必然有相應的賠償代價。

綜上所述,廣州同心奶爸真誠提醒:“形婚”不僅僅是一種卑劣的道德行為,更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不要嘗試傷害他人滿足自己,更不要為了自己的生育或者家庭要求去傷害女性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