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須是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完美結合。

其中實質要件又包括法定性條件和禁止性條件。

首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性條件有兩個: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短短的兩句話信息量很大。第一結婚的主體必須是男女兩性,同性結婚是不予承認的;第二,結婚僅限于一男一女的結合,不能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第三雙方系完全自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干涉;第三,低于法定年齡,導致婚姻無效。

法律的禁止性條件也是兩個,一是禁止重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不得再結婚;二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其次,結婚的形式性要件,就是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提交法律規定的證件,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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