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的案件發生的原因他是多種多樣的,有可能是一方不想離婚,一方想離婚,或者是一方對于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方案不認同,或者是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不認同,這些都是離婚糾紛的原因。接下來法寶在線的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離婚糾紛案件離婚案件中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法院不會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但會受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

3、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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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有兩種普遍存在且難以避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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