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61條是關于夫妻之間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規定。本條承襲了《婚姻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未作修改。夫妻一方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是夫妻之間基于配偶身份關系享有的財產利益,該權利也是繼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條·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繼承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信· 裁判規則

1.雙方同居并不構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朱某訴陶某遺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雙方因貸款互相擔保事宜“假離婚”,其離婚行為合法有效。雙方離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結婚,雙方屬于同居關系,并不構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規定酌情繼承遺產的情形。

審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3月30日第3版

2.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夫妻關系終結,不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羅某、顧某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夫妻關系終結,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如果一方死亡前立遺囑或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要把財產留給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基于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獲得其財產。被繼承人未立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遺產應以法定繼承方式分配。

案號:(2023)粵0204民初305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3.配偶一方死亡后,先從夫妻共同財產分出一半為生存配偶所有,生存配偶仍可以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羅某1與羅某2、羅某3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后,配偶仍可繼續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相應份額。

案號:(2023)湘0181民初655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7月31日

4.被繼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高某與趙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有權繼承相應份額的遺產,并取得該部分遺產的所有權。被繼承人的配偶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案號:(2023)川1826民初8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蘆山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3月12日

法信?司法觀點

夫妻之間享有遺產繼承權

夫妻互相享有遺產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根據本法(《民法典》,下同)的規定,理解夫妻相互遺產繼承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第一,夫妻相互遺產繼承權以合法的夫妻關系為前提。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遺產繼承權。只有在婚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婚姻關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

第二,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本法繼承編第1127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本法繼承編第112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對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繼承權。

第三,要正確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財產權。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本法繼承編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時,應當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為死者遺產進行繼承。要嚴格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

第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對分得遺產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實踐中,有的喪偶婦女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的,有時會受到個別近親屬的阻撓,引發各種糾紛。對此,本法繼承編第1157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摘自: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48~49頁。)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