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團長:我兒時父母離異,把他們一套商品房確定給了我,在我成年后父母就將房產過戶到我名下了。后來,我母親去世了,我父親再婚;我也結婚生子,并一直在部隊服役,我妻子帶著女兒住在該套房中。近期,我父親不停地上門索要此房產,嚴重干擾了我妻兒的生活。我想斷絕與他的父子關系,請問手續如何辦理?

朱律師:需要告訴您的是,親生父親與兒子是自然血親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除,也不可以雙方協議解除。所以,您問的手續是辦理不了的。

從您的描述中可以確定的是,該房產系您的合法財產。對于您遇到的窘境,由于侵權人畢竟是您的父親,我建議您可以求助于部隊、人武部或者地方上的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幫助您調解解決。如果調解無效,您還可以讓受侵害的妻子起訴您的父親,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若您父親的侵權行為太過頭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還可以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關聯法條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