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與律師法沖突(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剝奪律師取證權)
【法寶引證碼】CLI.4.73250
發布部門:民政部 國家檔案局 機構沿革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令第32號
發布日期:2006.01.23
實施日期:2006.01.2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法規類別:婚姻登記
收起引用本法
中央法規 9 篇地方法規 42 篇草案 1 篇法規解讀 2 篇案例與裁判文書 98 篇案例報道 1 篇期刊 4 篇律所實務 1 篇專題參考 5 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令
(第32號)
現發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 政 部部長 李學舉
國家檔案局局長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2 篇
第三條 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法寶聯想:地方法規 3 篇案例與裁判文書 3 篇專題參考 1 篇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檔案工作職責:
(一)及時將辦理完畢的婚姻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婚姻登記檔案的齊全完整;
(三)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水平;
(四)辦理查檔服務,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告知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放地;
(五)辦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工作。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16 篇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含復婚、補辦結婚登記,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者《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出國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各種證明材料(含翻譯材料);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從《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同)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15 篇
第六條 辦理撤銷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婚姻登記機關關于撤銷婚姻的決定;
(二)《撤銷婚姻申請書》;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2 篇
第七條 辦理離婚登記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三)當事人結婚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離婚協議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3 篇
第八條 辦理補發婚姻登記證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或其他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當事人委托辦理時提交的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托書,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法寶聯想:案例與裁判文書 5 篇
第九條 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歸入撤銷婚姻類檔案。
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備注”欄中注明有關情況及相應的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檔號。
法寶聯想:地方法規 1 篇案例與裁判文書 1 篇專題參考 1 篇
第十條 婚姻登記材料的立卷歸檔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與方法:
(一)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年度歸檔。
(二)一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材料組成一卷。
(三)卷內材料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順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檔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案卷進行分類,并按照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順序排列。
(六)在卷內文件首頁上端的空白處加蓋歸檔章(見附件1),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室編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項目。
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年度:案卷的所屬年度。
室編卷號:案卷排列的順序號,每年每個類別分別從“1”開始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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