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增加,特別是外出務工現象的存在,出現了大量的異地結合的婚姻。異地結合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后生活的過程中,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各地生活水平差異、各地風俗習慣差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未能形成和諧的夫妻關系,從而導致了大量的離婚案件。

一、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管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是,異地結合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在產生矛盾后,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勿用諱言的是,出于對夫妻感情狀況和財產狀況的查明難度、子女撫養判項的執行難度及潛在道德風險等因素的考慮,人民法院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不予受理,而且適用的法律條文并不一致。

如務工地人民法院可能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依據稱其無權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第(二)項的規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稱其無權管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稱其無權管轄。如此,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產生。

筆者認為,只要厘清上述三個條文的適用情形和適用順位,就會發現對一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的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本身規定應該是明確的,本身不會產生問題,現實中存在的管轄問題是人為造成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三個條文的適用情形。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觀察,該條款確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基本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三個條文的適用順位。從三個條文的適用情形分析來看,三個條文之間存在一定的適用順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屬于一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屬于特別條款,而且后二者之間系一種平行關系,并無交叉關系。根據法律適用規則,特別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適用。就前述三個條文而言,即優先適用后二個條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明確,即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用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存在歧義。因離婚訴訟只能是產生在公民之間的關乎身份關系的訴訟,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自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用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文提到有關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其產生原因并非來自于法律規定本身,而更多來自于法院所感受的壓力和難處。

二、離婚案件的送達需要注意的問題

鑒于離婚案件的自身特性,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提出了一些有別其他案件的要求,如除因下落不明、不能表達意志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也必須主持調解等等,而要滿足此類要求,前提是送達到位,當事人已經了解相關的案件情況。

另外,為媒體熱議的“被離婚”的問題,其根源也在于當事人質疑送達的合法性。由此可見,離婚案件的送達很重要。

送達的目的在于通過送達,讓訴辯雙方的請求與抗辯、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及要求,為雙方(對方)當事人所了解,以便于其依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送達合法與否,關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否依法充分行使。對離婚案件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民法院必須準確把握送達的目的,堅持合法送達。合法送達一方面要求送達人員合法、送達方式合法(包括送達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和送達期限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告送達要慎用。公告送達的適用前提是窮盡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有效送達。換句話說,公告送達是最后的送達方式。

對離婚案件而言,除非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否則不宜使用公告送達。對一方是否下落不明的判斷,該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員的陳述的證明力高于有關機關的證明,有關機關的證明的證明力高于基層自治組織的證明,而基層自治組織的證明的證明力高于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