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夠救救我?”人們萬萬沒有想到向法官求救的僅僅是一名7歲的孩子,她的名字叫晨晨。

2023年5月29日,《人民法院報》報道了這樣一個案例,晨晨的父母何先生與王女士于2023年離婚,兩人因孩子晨晨的撫養權問題多次發生爭吵,后何先生聽信了王女士的片面之詞,同意將晨晨交由王女士攜帶撫養。

但此后,王女士卻一直拒絕何先生探望晨晨。何先生從鄰居處打聽消息得知王女士以孩子的名義申請低保,甚至變相虐待孩子。何先生憤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但是晨晨卻在庭上陳述愿意跟隨母親一同生活,一審法院以此駁回了何先生的訴求。何先生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實地走訪核實證據,并且聘請了心理咨詢師為晨晨進行心理評估,咨詢結果為:“情緒穩定,但防御戒備、回答問題明顯有備而來……”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訴求。

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曾經說過:“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太可怕了”

我們團隊經辦的離婚案件不計其數,見過太多的人情冷暖。有些父母即便是離婚了,仍會盡最大的努力讓孩子健康成長,而有些父母對孩子的態度卻連陌生人都不如,甚至在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的撫養權。

那么,如果在離婚后發現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甚至還有虐待孩子、對孩子實施家暴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

離婚后,變更撫養權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變更,另一種是訴訟變更。

協議變更,根據字面意思去理解,就是如果父母雙方能夠對撫養權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則雙方之間簽署一份關于變更撫養權的協議書就可以了。

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就需要起訴至法院,由法官進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第二、第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從以上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變更撫養權需要準備對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孩子的證據,其次,如果孩子已經年滿8周歲,法院原則上會尊重孩子的意愿。除了要搜集對方不適合攜帶撫養孩子的相關證據,我們自身也必須要擁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以證明自己的撫養能力。

另外,父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沒有人可以代替的,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可以。前段時間我們就遇到了一個類似的案件,男方與女方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但是離婚后,男方前往外地務工,將孩子留在廣州讓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女方看到這樣的情況,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最終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歸女方。

其實,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并非是永恒不變的,而且撫養權僅是誰撫養攜帶孩子的一個權利而已,并非撫養權歸誰,另一方就不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了,離婚并不能解除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希望每對夫妻在面臨撫養權歸屬的抉擇時,都放下偏見與怨念,不能錯將孩子當作報復對方的工具,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減少夫妻離婚對孩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