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

第2條 法定婚齡: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3條 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第4條 準許結婚的條件:①雙方自愿;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③雙方均無配偶

第5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6條 婚姻無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7條 婚姻的撤銷: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8條 撤銷婚姻的時限:受協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一年內提出

第9條 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第10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1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2條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13條 個人財產范疇: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④一

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14條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第15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16條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17條 非婚生子女亨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

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9條 一方被宣吿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20條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

第21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①女方在懷孕期間;②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

第22條 無過錯方賠償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①有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