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條解讀:

本條法律規定旨在維護軍心穩定,鞏固人民解放軍力量,故特別對軍人的婚姻加以保護。

1、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認識層面是“明知”,要求破壞軍婚者主觀是故意。

2、破壞軍婚罪的客觀違法層面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要求對象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是與現役軍人結婚或者同居,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3、破壞軍婚罪的的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破壞軍婚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婚姻當事人本人。

5、因此,如果婚姻中只有一方是軍人,而軍人一方出軌與他人同居或者結婚,無論是軍人或者是第三者,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條解讀:

1、構成重婚罪的,既可以是婚姻的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構成重婚罪,要求重婚者主觀故意,對此明知。

3、重婚罪的的構成要件,要求前婚是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律婚”,而后婚既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事實婚”。

4、重婚罪事實婚如何界定?要求男女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

重婚罪的設定旨在制裁公然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為。如果已婚者公開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涉嫌觸犯重婚罪,同居者明知的,也觸犯本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當代社會中出軌、通奸等現象較多,如果沒有同居和公開的事實,則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