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與婚假天數的相關規定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前單位未休的婚假能否在后單位主張休假?

可主張,具體是否能夠休,看新單位規定。

1、對于婚假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一般來講,應該以登記時間為準。但鑒于我國國情(登記后未必馬上舉辦婚禮),婚假時間比較靈活,一般以何時申請為準。

2、對于婚假的有效期,雖然國家沒有強制性的統一規定,但一般公司或單位會作出相應的規定,有的是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后三個月內休完,有的是半年內,有的是一年等。單位的這種規定員工應當遵守。同時,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領取結婚證后較長時間后休。

另,對于離職未休婚假是否可向原單位主張賠償?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

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本應可以在婚假時效內休掉婚假的,但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無法在本單位休完婚假。因此,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主張未休婚假工資,裁判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2、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

這種情形下,由于辭職時間是勞動者可以自己決定的,勞動者在離職前完全可以自主安排婚假時間,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曾經向用人單位要求過休婚假而單位不同意,那么,就相當于是勞動者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此時勞動者再主張未休婚假工資的,裁判機構不應支持。

但是,畢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勞動者離職時未休婚假應當如何處理,因此,司法實踐中,同樣的案情,也會因法官對法律條文理解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