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能分財產嗎(過錯方離婚婚前財產怎么分)
很多人認為,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和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離婚糾紛中有過錯方應當要承擔夫妻感情破裂的責任,并且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那么是不是如此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被出軌的一方或者感情受傷害的一方,花很多精力去收集對方出軌,家暴和其他過錯的證據,恨不得讓對方凈身出戶,主張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卻往往不能如愿,但這就是當事人的合理期望和法律規定的現實沖突。
難道實施家暴與人同居或者重婚,出軌第三者吸毒,賭博這些惡習等等,都不需要負責嗎?這些當然是過錯,而且對于夫妻感情和婚姻關系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也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負面評價。但是這種損害主要還是體現在精神層面,適用的是損害賠償的原則。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這樣的過錯,應當首先主張損害賠償。
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共同共有平等分割為原則的。除非有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剝奪過錯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對于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應當通過損害賠償的原則進行區分。因此在離婚糾紛和訴訟中,對于有過錯方的責任,要及時的主張他的損害賠償責任,財產分割時需要考慮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而進行分割外,不能剝奪過錯方的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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