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事實婚姻的認定需要滿一年嗎)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辦理結婚登記后,就成為法律義務是的夫妻。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男女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那么民法典中成為事實婚姻要滿足哪些條件?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一、民法典中成為事實婚姻要滿足什么條件
成為事實婚姻關系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在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以夫妻的名義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事實婚姻必須起訴離婚嗎
因為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現在所謂的事實婚姻其實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實婚姻想要起訴離婚的話,只要解除男女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即可。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除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外,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以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處理,一律以判決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但如果只是單純同居關系,沒有涉及財產、非婚生子女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
多年同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與一般合法的婚姻相比較,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沒有辦理或者沒有合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二)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三)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沒有配偶,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無禁止結婚的情形(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
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債權債務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事實婚姻雙方的婚生子女,雙方互有配偶的繼承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婚姻實質條件,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關系。
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多年同居是不是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多年同居要認定事實婚姻會比較麻煩,建議雙方最好能夠領取結婚證,這樣才算得到法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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